长生生物在生产狂犬疫苗的过程中造假生产记录,违规使用了更大规格的发酵罐,而且用假的生产记录掩盖了这个事实。这样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狂犬疫苗的产量,但是事实上,疫苗是一个非常严谨的生物制品,任何步骤不按照规定实施都有可能造成疫苗出现质量问题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定义——(一)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;(二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
虽然不是假药,但劣药是逃不掉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对劣药的定义—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,为劣药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劣药论处:(一)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;(二)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;(三)超过有效期的;(四)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;(五)擅自添加着色剂、防腐剂、香料、矫味剂及辅料的;(六)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。
所以精确讲,这批疫苗不是严格意义的劣药,而是“按劣药论处”。依据是以上第四条。必须要明确的是,这批生产工艺违规、记录造假的疫苗在性能上无问题——疫苗出厂前需要做检测,而且要经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批签发流程,即每批疫苗均需经过样品检验和资料审核,才可上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