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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勇事件中的印度格列宁治疗白血病效果怎么样?

时间:2018-07-02 16:02 来源:康必行 作者:康必行海外医疗

  有许多朋友已经提前点映看过了《我不是药神》,也在剧中看到了程勇的遭遇。本片是根据真实故事,轰动全国的陆勇事件改编的。现实生活中的陆勇的结局似乎比电影中的程勇更幸运一些。毕竟,陆勇没有从代购药物中获利(陆勇在接受采访中坚称没有牟利),也没有通过走私的渠道将药品带入国内。那么,陆勇仍然以“涉嫌售卖假药”的名义起诉是因为其所代购的印度格列卫未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,凡是未经注册的药物,均视为“假药”。

印度格列宁  

  那么是不是海外代购药品就是违法呢?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药品进口,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,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、安全有效的,方可批准进口,并发放进口药品注册证书。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。”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,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。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:“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,应当以自用、合理数量为限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”即个人携带少量自用的药品入境不需按照《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书,不用办理进口备案等手续。“少量”、“自用”、“合理数量”这三项描述较为模糊,如何界定是否是“少量”、“自用”、“合理数量”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。

陆勇事件  

  2014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其中新增的第11条规定: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,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、境外药品,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,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同样,“少量”也是未有明确的量化指标。但可以明确的是,不以自己使用为目的,而是以转售引进药品,并从中牟利的行为肯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。电影中,程勇第一次引进药物,以500元购入印度格列宁5000售出的行为的确违反了相关法律,属于牟利。虽然后期有高价进低价出的救人义举,但也无法改变曾有过的“售假药”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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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康必行海外医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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